【今天蘋果日報所載的「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草案,完整內容】
感謝今天蘋果日報以不小的版面報導我們所提出的「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草案,首先說明「實施辦法」的位階不到法律案的層次,也就是說「立法院立委同意就可以實施」。
我們會以「實施辦法」的方式來提案,目標是希望本屆立院能盡快回應近年來公民社會對於創制複決權的門檻過高、對於現行代議政治的補正想法,所以選擇最簡單的方式(不修憲、不修法、不跳躍立委職權),就可以達到公民社會監督政府政策、進行創制複決權利的兩個方向。
當然,依據國內外的前例,也會有相對的連署門檻,這個門檻在國發會及民進黨的實施案例中,坦白說並不容易達到,不過畢竟是國家大政,還是先設定相對高一點的門檻。但也因為如此,我們思考以「實施辦法」的方式進行,未來在調整門檻上面,也比較容易修改。
(正式、完整提案內容如下,請大家花點耐心閱讀)
案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人,擬具「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在網路普及及公民參與公共政策之潮流下,美國、英國、德國都在於國會網頁上,設置一個專屬網路連署網頁,提供紙本與網路雙軌制的請願連署管道。以英國為例,若請願簽署人數達到一萬人次,英國政府則必需有所回應。請願簽署人次若超過十萬人次,可必須提交國會,針對對該請願內容進行討論。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公布實施「公共政策網路提議試辦實施要點」,在國發會網站設置「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讓民眾提出政策建言,提案達到「十五天內兩百五十分附議、卅天內五千分附議」兩階段門檻,政府就要對政策提案說明表態。截至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止,總計有69建提案,8件尚在附議中,50件不成案,9件撤銷,只有2件成案,顯見民眾參與度不高。
三、考量國外政府作法,「網路提議政策」均是以國會為主體,因此,以立法院之官方網站設置網路國民提案專屬網頁,以供國民提案。採取兩階段附議程序,行政機關對政策回應門檻為五千份附議,立法院公聽會討論門檻為二萬份,法律制定及修正案成案討論的門檻為五萬份。
提案人:鄭運鵬
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立法院為落實公民參與理念,改善政府與民眾之間的權力差距,利用網路就公共政策提出建言或修法提案,特訂定本辦法。 立法意旨。
第二條
立法院應於立法院全球資訊網設置網路國民提案專屬網頁,以供國民提案。
本辦法之幕僚作業單位為法制局。 權責單位。
第三條
凡我國國民均可利用多元帳號登入網路國民提案專屬網頁進行提案。
網路民提案機制,包含提議者認證、提議、檢核、附議及回應等五項程序。 提案資格及程序。
第三條
提案者身分認證程序如下:
一、提議者應填報姓名、暱稱、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手機號碼、電子郵件及地址等聯絡資料。
二、參與提案者登錄之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進行雙重認證,經提案者回傳認證確認後,始得提案。 身分認證程序。
第四條
提案分類如下:
一、公共政策之建議提案。
二、法律制定及修正案。
法律制定及修正案,須符合法律格式,並應指定一黨團代表提案。 提案分類。
第五條
提議內容,由立法院法制局進行初步檢核作業,檢核時程以七個工作日為原則。檢核內容如下:
一、提案內容是否符合第四條規定。
二、初步檢核無誤者,以電子郵件通知公共政策及法案之權責機關。如初步檢核發現有疑義者,經與提議者聯繫確認後,具體敘明理由回復,並由提議者自行決定撤案或修正提案內容。
三、前款權責機關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回復確認。如無疑義,自確認回復日之次日起進入附議程序;如有疑義,由法制局與權責機關共同協商。 檢核程序。
第六條
凡我國國民均得利用多元帳號登入網路國民提案專屬網頁參與進行附議,提議應於一百八十日內完成二階段之附議,始能成案。
第一階段應於三十日內取得五百五十份附議,於達到門檻資格之次日起即進入第二階段,並將附議人數併入第二階段計算。
第一階段附議門檻提前達成者,其第一階段附議剩餘日數併計於第二階段。
未能於期限內達到門檻資格者,提案將移至未成案專區供查詢。 附議程序採二階段。
第七條
公共政策提案於前條提時間內取得五千份附議,於達到門檻資格之次日起,權責機關應於七日內,得以召開記者會、公開新聞稿或其他得使公眾週知之方式進行回應。
公共政策提案於前條時間內取得二萬份附議,於達到門檻資格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由權責機關係屬之立法院委員會召開公聽會,若會期結束前未足三十日未及召開或修期會期間,應於次會期之委員會召委選舉後,十五日內召開公聽會。
法律制定及修正案於前條時間內取得五萬份附議,於達到門檻資格之次日起,七日內,由指定黨團代表提案,將書面提案送交議事處。 成案之門檻及回應方式。
第八條
為簡化附議程序及避免爭議,參與附議者不得取消附議。 避免爭議,參與附議者不得取消附議。
第九條
未成案之提案,權責機關亦得視需要進行回應。 未成案之提案,權責機關亦得視需要進行回應。
第十條
參與提案者暱稱、檢核過程、參與附議者帳號或暱稱及權責機關回應等資料得開放查詢;提案者姓名、聯絡電話(或手機)及電子郵件,不予開放。 個人資料保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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